現代城市里有很多高樓建筑,許多人都遭受過高空拋物或者意外墜物的事情,今天我們就有一個案例,方某在去超市發展途中,經過某小區時被從樓上墜落的花盆砸傷頭部,那么花盆砸傷路人以及造成的損害應由誰進行承擔?接下來深圳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一、案件概要
方某在去超市發展途中,經過某小區時被從樓上墜落的花盆砸傷頭部,浩鑫群眾可以將他送至中國醫院進行搶救,醫生作為診斷研究結果為顱骨損傷,并造成學生智力功能缺損,鑒定為七級傷殘,經查,花盆為8層的杜某所有。方某找到杜某要求國家賠償問題自己的損失,杜某拒絕,稱花盆墜落并非我們自己企業故意,并不影響存在一定過錯。杜某應為花盆惹得禍買單嗎?
二、律師說法
杜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架、懸掛物脫落、墜落,對他人造成損害。 業主、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使用人賠償后,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杜牟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他可以免除責任,但是杜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不能證明花盆墜落是由外力造成的,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花盆墜落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三、法條鏈接
《中華國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或者懸掛物,如發生倒塌、脫落或者跌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鄭敏可以不承擔過錯例外。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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